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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新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延期的公告
发布者:2013-01-16 发布时间:2013.01.16
为做好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保障机动车所有者权益,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及《秦皇岛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及市政府在《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市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置机动车(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购置未进行年检的)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延期至2013年3月31日。
二、申领地点:秦皇岛市嘉恒机动车尾气检测站(海港区车管所院内)、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博光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山海关五里台机动车综合检测站)、秦皇岛世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腾飞路3号)、秦皇岛市抚宁县国兴机动车尾气检测站(抚宁县榆关镇车管所内)、秦皇岛市昌黎县金牛机动车尾气检测站(昌黎县车管所内)、秦皇岛市卢龙县弘宇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卢龙县迎宾路中段)、秦皇岛市青龙县通达机动车尾气检测站(青龙县滨河路中段)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标志窗口。
望广大车主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积极主动就近申领,以免影响您的正常行驶。
2013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机动车,办理登记注册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标志窗口办理。
三、外地籍车辆转入我市必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凭原登记注册地环保局出具的委托书以及我市环保检测机构出具的环保检测合格证明,办理变更或转移登记后,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常驻我市异地车辆应持登记注册地环保部门委托异地核发的授权书,经我市环保检测机构环保检测合格的,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四、2012年年底前已通过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在用车无环保标志的由原检验机构补发;2013年以后通过机动车环保检验的在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换发和补发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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