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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
发布者:2013-01-18 发布时间:2013.01.18
1、对各市、县评选出的农民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凭相关证书资料、用工主管部门证明等材料,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落户手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就业地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迁入城市落户;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在省内对迁移证件丢失或申请落户地点变更的,取消未落户证明;派出所免费提供新生婴儿重名查询服务。

  2、城市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实行轮休制,方便群众在节假日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

  3、从现在开始,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保定、衡水、沧州7个市,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实行迁入地派出所“一站式”服务,其他各设区市年内开始实行。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公民办理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实行预约登记,上门服务。

  4、推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的申请、求助、咨询和投诉,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接待办事群众的第一人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当向当事人负责到底,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负责联系相关人员,直到有人接待为止。

  5、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6、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7、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8、对到我省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9、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的,可随时办理户口迁移。

  10、对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员以及为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各类人才,可凭聘用单位录(聘)用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办理其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省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可以在我省城市落户。

  11、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12、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13、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14、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以往已注销户口本人要求恢复户口的,在本人回国后,凭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可在原户籍所在地申请恢复户口。

  15、除更正出生年龄、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市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要核准审批的户口下放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办理。对明确符合落户条件、手续齐全的,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16、公安机关对群众申报的户口事项,证明材料齐备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受理。对需要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派出所在15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10日内,市级公安机关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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